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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归谁所有?刷机是否侵权?杭州法院发布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6)

发布时间:2020-05-19 15:48商业秘密网

  最终,法院按照每月20万元标准计算了保底收益,并作出判决:解除双方间《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饰公司支付王某某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八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杭州和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18)浙0111民初4327号

  二审:(2018)浙01民终8171号

  关键词

  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设备、工程结算

  典型意义

  信息化建设是数字经济时代最具基础性与战略性的工作。而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管理方方面面的数字助农惠农工程,在数字经济建设中应受到高度重视。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光网建设、无线覆盖、网效提升等重要目标的实现往往通过采购、承揽合同来达成。对于此类合同,应当以信息化建设妥帖落地为出发点,充分重视民事行为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重点就合同履行、期间、验收、质检、违约责任等形成合意,优化项目管理与结算,避免纠纷产生。

  基本案情

  杭州和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杭公司)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富阳公司)渠道代理商,经授权代办移动公司所属品牌的入网业务。

  2016年4月,移动富阳公司分别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村民委员会、春江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确定移动富阳公司为上述两村的“智慧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后移动富阳公司将上述信息化建设项目委托和杭公司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后,因双方对于两村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移动富阳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并不仅限于通信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包含着通信设备的施工建设行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承揽合同关系。

  对于工程款结算金额问题,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了《信息化建设设备清单》、《工程建设设备移交清单》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属于工程完工后和杭公司受移动富阳公司委托向东洲、八一两村移交工程项目而形成的清单,不能简单直接作为和杭公司与移动富阳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

  法院综合其他证据对两村实际接收的信息化设备之数量进行认定,结合上述材料中确定的价格对工程款进行计算,从而作出判决。

  九

  杭州引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杭州易康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18)浙0106民初5912号

  二审:(2018)浙01民终8464号

  关键词

  软件采购、软件安装义务

  典型意义

  传统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命题,而产业数字化转型过程往往伴随数字化的技术改造。在此过程中,传统企业寻求相关专门的技术咨询公司提供技术支撑较为普遍。对于产业数字化的技术升级,应当理顺技术中介、招标单位以及最终提供技术方案和技术产品的企业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产品与服务的验收主体错位而造成纠纷或损失。同时,在与数字内容相关的民事合同缔约与履行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明确提供产品和服务一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方式,避免因数字内容交付的特殊性而导致合同义务是否充分履行处于难以查明的状态,继而引发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杭州引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跑公司)和杭州易康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康信公司)签订《软件代理采购合同》,约定易康信公司代理销售引跑公司的引跑日志分析云平台软件给最终用户,引跑公司应提供软件安装介质及所有资料,易康信公司应向引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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