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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解读《物权法》"雷锋"精神无助于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今年两会中最引人注目的大约就要算是《物权法》的审议了。《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民众关系最大、最直接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发展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立法,它将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 

  从字面理解,也许人们会误以为《物权法》只是对物的界定和对物的权利保护,误以为《物权法》的物只是在指实体的物,或不动产的物。其实这个《物权法》中也包括着非实体物的权利保护,包括了动产的物,以及用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经营、投资以及收益的权利。 


  明确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 


  物权只是人权、公民权和企业公民权利中的一部分,其主体不是物,而是附属于权利人的物。对权利人物的保护实质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丧失了权利人物的法定归属权利等于最终剥夺的是权利人的基本人权。 


  物并不是仅仅用于消费的物,更重要的是货币、投资、生产资料等用于投入于市场经济的活动之中获取投资收益的物,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这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策紧密相关。缺少了对公众获取投资收益权的保护,仅仅剩下对消费物品权利的保护,物权法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华远是中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在房地产销售中实行了“业权”分配制度的企业,华远的“业权”分配解决的恰恰是《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所要界定与解决的问题。 


  华远所实行的“业权”分配制度是用契约的方式在中国有立法之前,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自觉自律的维护财产权利的平等,让制度变得更为合理而确定的,也因此被全国消协评为最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信得过的企业。我也恰恰认为应从这四个方面来认识《物权法》的伟大。 


  一、立法是一种契约 


  立法(从经济的角度看)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是国家(或国王)对公民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建立市场或生活的预期,建立一种长期的信念,建立一种稳定的发展秩序,并保障国家的强大。 


  从世界各大国的崛起和兴衰看,其崛起的前提都在于这种契约制度的建立。早期的欧洲封建王朝不同于中国的传统历史,并非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是一种贵族和公民承认国王的统治地位,并向国王(或国家)纳税,同时国王(或国家)要保护贵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等一切合法权利(当时法律也许并非公平)的“准契约”关系。英国崛起前的都铎王朝在王权最盛之时仍受三项原则的限制包括国王(或国家)不经议会同意不得立法和征税,必须按国家法律掌管行政。 


  正是基于这种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合法保护,才使这些国家都曾从一个小国变成了巨大疆界或占领区的强国,出现了如葡萄牙、西班牙或荷兰等人口并不能称为是大国的强国。 


  最典型的案例是几乎所有的著名航海家们的新发现都是基于这样一种契约的精神或契约的保护。 


  如世界知名的航海家哥伦布(也是中国知名的航海家)的故事就是代表。哥伦布拥有航海技术与冒险精神,但缺少财力与实力,于是就在葡萄牙与西班牙争夺海域与殖民地的竞争中寻找商机,由国王提供财力、建设航队、提供后援与实力,而哥伦布则用自己的航海技术与冒险精神作为资本入股,并按合约保证发现新的大陆与航线。 


  哥伦布并没有能从当时航海技术最发达的葡萄牙国王诺奥二世那里获得有合理风险报酬的合约,才转而将机会投给了西班牙的伊莎贝拉女王。 


  在国王、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博弈中,6年之后哥伦布才与伊莎贝拉女王签定了历史上有名的《圣塔菲协议》,从而实现了美洲新大陆的伟大地理发现的梦想。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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