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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解读《物权法》"雷锋"精神无助于市场竞争(7)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当社会中更多的强调用“雷锋”精神要求企业承担三次分配中的道德责任时,就将真正的“雷锋”精神,变成了宗教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了。不管是企业或是公民其物权使用的决定权并不在社会的舆论一方,而在法律保护中的权利人一方,是一种自愿的选择。最终用任何方式干涉与干扰这种物权的行为都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物权法》是对所有制的一种确定,也是对不同所有制产权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与保护。不是对公有制产权的侵犯而是建立公平竞争的机会和财产权利平等的地位。  

 
  如果竞争中让那一种产权经济获得发展,将证明哪一种产权制度更有生命力、更适合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  
 

  当《物权法》被批准之后,现行法律与法规中大量与《物权法》精神相违背的规定也必须相应的进行修改。  

 
  我不知道最终被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会在第七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修改多少,但我知道一旦《物权法》被表决通过,那么一定会对中国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市场经济主体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国家与社会对私有财产及物权的投资、使用、收益给以最充分的保护。  

 
  而那么利用职权损害私有财产权利与利益的现实必将会被改变。再用乱收费、乱摊派的方式要求公民与企业做法律之外的额外付出的行为将变成违法的行为。那些公民与企业被要求无偿的承担道德成本的行为也将变成违法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将被改善,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将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并起到解放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将要求国家更多的用社会保障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而不是让市场中的经营主体承担国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也许《物权法》的出台将改变全社会公民的生活理念,将重建公民的社会信仰,将会充分利用私有物权的投资来解决公有制并不能给全社会带来幸福和财富的替代。新的价值判断与评价体系将在新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重新塑造,并将影响中国未来的世世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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