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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解读《物权法》"雷锋"精神无助于市场竞争(4)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中国最重要的改革就是从中国的农民先用承包制的方式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开始,到允许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过渡。没有个人的财富是不可能有社会的共同富裕的,没有个人财产的拥有与支配的权力,也不可能有和谐社会的诞生。《物权法》则是在允许私人拥有财产权力上,用立法的方式对这种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支配与收益保护的立法。  

 
  许多人会担心私有财富的增加、允许私人投资领域的扩大与对私有产权、物权的过度保护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会让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动摇。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度的一种误读。  
 

  当中国大量靠税收或农村补贴城市而形成的大量国有资产未能以国家所有权方式取得收益(不管是明补或暗补的形式)时,则这个资产只被这个企业或行业的员工所占有,并获得个人劳动的高收入分配(如中国已经出现的国有垄断行业之中的高薪现象)。这个资产实际已被私有化了,因为垄断或专营而形成的利润并没有回到全民的利益再分配之中。  
 

  当私人的财富用于投资、生产时,尽管其生产或经营的目的是取得个人更高的收益,但这些投资已在没有第三者的帮助之下无法变现了,等于已经变成了社会财富中的一部分。这些投资安排了中国大量的就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这个私有的财产已变成了有更多人可以借此共享之机获取劳动或创造收益的分享资产了。有多少掺有个人持股的私有投资(如蒙牛等)不都是在以个人的私有资本为主创造更多人的财富与社会的财富吗?  

 
  重要的已不是为了私有财产的保护会创造少数的富翁利益,而是通过对私有资产的保护可以创造一个对社会起到稳定作用的中产阶层,至少这个中产阶层不会在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像极少数首富那样将大量资产向境外转移,他们的物权不管是用于投资还是用于消费都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物权法》恰恰要保护的是绝大多数无法获得足够的消费资金到发达国家消费与生活的本土人群。当这个法律被确定和能起到保护作用时,也许这些向境外流动的财富就会转而变成在国内的投资与消费了,就会更有利于培育一个更庞大的中产阶层了。  
 

  毛泽东的伟大正在于毛泽东根据中国的革命实践,突破了马列主义的革命只能在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最集中的地方发动、突破与十月革命依靠工人阶级革命取得成功的经验约束,成功的创造了“农村包围城市”的中国式武装斗争,并取得了夺取政权的胜利。毛泽东在马列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的创造性突破已证明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不是“本本主义”的“凡是”是唯一标准。  
 

  正是“打土豪,分田地”的“二亩地,一头牛”而不是“牛奶和面包会有的”在激励着数百万的支前大军冒着枪林弹雨和生命危险、用小轮车与肩挑背扛运送着弹药和粮草、运送着伤员和病号,才打败了国民党的几百万正规军,取得了新政权的胜利。  
 

  遗憾的是当时没有《物权法》,几万万农民无法在战争之后的和平中用法律保护这用鲜血与生命换来的土改成果。从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农民用于入股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的公共资产。最终的一稿《物权法》中仍然将农村的土地列为了集体所有的财产,但如果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时,这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共同表决同意将这些集体的财产分配并实行完全私有时是否合法呢?  

 
  既然是集体的财产,集体当然有《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支配物权的权利了。他们有处置的权利时,是否可能实行集体破产或清算式的再分配呢?一个集体的公司或企业可以依法破产或清算那么集体所有的其它财产当然也应可以用同类的方式进行处置了!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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