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4)
第一种情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同种类合格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因此,构成犯罪的,只能单独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且该商品与被其假冒的注册商标所真正代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使用他人同种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上假冒他人同种类商品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行为人一方面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实施了在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视为本罪行为,其犯罪目的是牟取伪劣产品成本价与正品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视为方法行为,其犯罪目的是牟取与被假冒产品之间的价格差以及市场销量增多所带来的利润,但这两种行为的最终目的却只有一个——牟取暴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主行为,直接体现犯罪目的,即以伪劣产品牟取暴利,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则属于方法行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中,方法是可以选择的,比如既可假冒这个注册商标,又可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甚至可以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二者受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和制约,又服务于一个犯罪目的。因此,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应当适用从重处断原则处罚。
五、问题研讨
(一)何为“商标相同”
对商标相同的判断,是认定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侵权的商标与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
工商执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我们知道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因此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这种注意力与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肯定有所区别,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情况,但一般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又会由于疏忽大意而可能出现过宽的情况,因此,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坚持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是准确地掌握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1、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这是因 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2、要部比对,是指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 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感知对商标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3、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 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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