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6商业秘密网
被告蓝景光电公司辩称,首先、蓝景光电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欧司朗LED”标识,该产品上所使用的“欧司朗”核心组件系蓝景光电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进,蓝景光电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欧司朗”标识仅是表明核心组件的来源,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商标使用行为;其次、蓝景光电公司虽然在外包装、宣传册、销售单上使用了“欧司朗”标识,但并非当成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商品名称来使用,且未突出使用;再次、蓝景光电公司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欧司朗”商标进行宣传,在生产活动中使用“欧司朗”标识属于商业惯例。蓝景光电公司请求驳回欧司朗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蓝景碧威公司辩称,蓝景碧威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任何“欧司朗”标识的商品,也没有使用“欧司朗”“OSRAM”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碧威公司生产、销售及虚假宣传行为证据不足。蓝景碧威公司请求驳回欧司朗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欧司朗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75844号“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照明用具、电灯。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G676932号“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照明、用灯和照明器具,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6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6669277号“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信号灯、电子公告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板,有效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科技用照射灯。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1594369号“欧司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6674263号“欧司朗;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信号灯、电子公告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板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G694381号“OSRAM欧司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照明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8日。
2011年7月19日,欧司朗有限公司更名为“欧司朗股份公司”。
经欧司朗公司申请,2013年5月22上午十时十五分,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以下简称律政公证处)的公证员黄婷婷、公证人员谢炜以及欧司朗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柯共同来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二段1000号,并进入标示有“蓝景光电”字样的建筑物内。向柯以消费者身份向该建筑物内一工作人员支付321元购买了“2点5630注塑模组”共计30组以及“3点5630注塑防水模组”共计30组。工作人员将上述产品分别装入两个包装袋后交给向柯。同时,向柯从该工作人员处取得《蓝景光电公司销售单》一式两联,宣传画册共计四本、加盖有蓝景碧威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以及印有“宋浩”、“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等字样的名片三张。
上午十一点十分购买结束,向柯将上述物品交由谢炜保管。公证员黄婷婷和公证人员谢炜将装有“2点5630注塑模组”共计30组的包装袋一袋、装有“3点5630注塑防水模组”共计30组的包装袋一袋、《蓝景光电公司销售单》一式两联、宣传画册共计一本、加盖有蓝景碧威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以及印有“宋浩”、“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等字样的名片一张装入包装箱内并对包装箱粘贴封条。谢炜对上述物品以及封存后的包装箱拍摄照片共计十八张。向柯于下午三点四十分将封存后的包装箱带离律政公证处并自行保管。(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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