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成都)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6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LED注塑防水模组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侵犯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欧司朗”“OSRAM”标识;
  二、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侵犯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欧司朗”“OSRAM”标识;
  三、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注塑防水模组商品;
  四、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人民币;
  五、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人民币;
  六、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成都日报》上刊登声明(版面大小及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原告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在《成都日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七、驳回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人民币(已由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预交),由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承担1800元人民币,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00元人民币,被告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宏
  代理审判员  桂 舒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眉玥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