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吕玲珑与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1 13:17商业秘密网
三、驳回原告吕玲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吕玲珑负担875元,被告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此款原告吕玲珑已预交,被告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吕玲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
人民陪审员 王海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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