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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主流理论:保密关系学说与财产权论(7)

发布时间:2015-05-27 10:37商业秘密网

  考察西方国家现代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进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保护机制的合理与有效地运行,得益于财产权理论和保密关系理论的不断完善,源于内国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手段的互补性:
  首先,当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即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缔结的明示保密合同或事实上的默示保密合同,抑或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亦可按照法律所创设的保密责任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被告使用或披露其商业秘密,并赔偿其损失。
  其次,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其本人或他人同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特殊关系,通过所谓的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并未经许可地使用或披露该信息,获得不当得利,法律可以依据保密关系理论,通过限制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损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益。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业已受到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的重视与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制定或完善现有的商业秘密立法鼓励知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法律渊源不同,但是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各国国内立法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Trips协议的规范作用之下,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的界定正趋于一致性。从商业秘密的特性出发,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考虑鼓励创新的需要,依法确立财产权,建立有限的专有权,大力推广和使用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业已成为人们普遍的观点,并为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接受。当代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正是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的。
  注释:
  (1)台湾学者将美国、德国及日本的学说整理为:“财产权说”、“准合同说”、“保密关系说”、“财产价值说”、“相对性债权说”、“人格权说”以及“企业权说”。见徐火明主编、徐玉玲著:《营业秘密的保护》,台湾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第42-47页。
  (2)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财产权”理论的提出标志着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的诞生。见Robert G. Bone, 1998, A New Look at Trade Secret Law: Doctrine in Search of Justification, 86 California Law Review, p252.
  (3)例如英国早期的案例Abernethy v. Hutchinson,见47 Eng. Rep. 1313 (1825)。
  (4)[1895] 2 Q.B. per Lord EsherM.R. at 317.转引自JohnHull, 1998, Commercial Secrecy: Law and Practice, published by Sweet&Max-well, London, p191.
  (5)[1893] 1 Ch. 218.
  (6)英美实践中,如果能够依据事实推定当事人之间的默示合同,一般适用准合同理论推定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义务。参见Roger M. Milgrim, Milgrim on Trade Secrets, published by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orprated 1984, pp4-8.
  (7)在大多数判决中,如果没有明示合同,美国法院趋向于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关系确定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参见Roger M. Milgrim, Milgrim on Trade Secrets, published byMatthewBender&Company Incorprated 1984, pp 4-02.此外,在英国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关注的不是信息本身的属性,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consensual link)。见PaulTorremans, chapter 28 of the third ed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Lawwith J. Holvoak , Butterworth, London, 2001.
  (8)许多被公认为最早适用准合同原则确定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著名案例,大多发生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例如,英国法院审理的Merryweather v. Moore (1892)、Robb v. Green (1895);美国法院审理的Cincinnati Bell Foundry Co. v. Dodds, (1887)、Eastman Co. v. Reichenbach (1892), E. I. Du pontde Nemours powder Co. v. Masland (1917)等。(作者:单海玲,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第22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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