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2)
发布时间:2015-05-27 14:11商业秘密网
(二)商业秘密在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保护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很早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在这些国家主要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来予以保护,后来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到20世纪,这些国家开始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美国经济间谍法》来构建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受美国影响,英国和加拿大相继于1982年和1987年提出了《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和《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法为核心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体系。如德国主要通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以民法、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商业秘密。日本主要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刑法》来构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体系。韩国也将商业秘密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但也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开始突破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的法律保护模式,采取商业秘密单行法模式进行保护。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商业秘密主要采取“营业秘密法”进行专门保护②。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内环境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涉及程序法、合同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规、民法等,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依据和处罚程序也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2.程序法保护。程序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中。《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开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等。这些规定从诉讼法的角度建立了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制度。
3.合同法保护。《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分则对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所涉及的保密义务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4.刑法保护。《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第219条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从刑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5.劳动法保护。《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享有竞业禁止的权利。另外,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等。这些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领域,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可操作性。(作者:刘介明 杨祝顺,来源:知识产权 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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