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吴金卫与陈江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09:05商业秘密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吴金卫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1030528678.x、名称为“人体模特小腿支撑杆的锁紧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
二、被告陈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金卫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三、驳回原告吴金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1元,由原告吴金卫负担2281元,被告陈江强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
人民陪审员 梁燕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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