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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陈锦昌与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15 14:58商业秘密网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印章的技术特征与与重庆市防伪印章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印章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陈锦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陈锦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陈 为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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