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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美杰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5:03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知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美杰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新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节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
  原审被告罗兴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节生。
  原审被告陈江龙。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美杰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杰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杰公司、原审被告罗兴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节生,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江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曹湛斌于2006年7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7年5月2日获得授权公告,取得了专利号为ZL20063006××××.X、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授权公告显示,本外观设计专利由门锁面板(组件1)和把手(组件2)组成,并附有组件1和组件2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从图片中观察,其中面板的基本形状为扁长方体,正面上端为弧面过渡,正面下端呈直角,两侧伸出窄条,中下部穿有锁匙锁孔。把手位于面板中上部,基本形状为近似扇贝形截面的条状弯折,手握部纵向分为三个条状区域,区域之间设置有装饰性的分界线,转轴部与手握部连接部位设置分隔线。2009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曹湛斌将上述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雅洁公司使用,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至2013年7月27日。2011年4月15日,案外人浙江瑞泰五金有限公司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审查后于同年9月27日作出第17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1年7月15日,在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雅洁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楚梧、徐上钟前往罗兴标经营的宁波市江东阿兴五金建材商行购买了“门锁”一把和“地吸”一只,价款共160元,并对上述“门锁”的包装盒及实物分别进行拍照。同年7月27日,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取证过程制作了(2011)浙甬天证民字第3182号公证书。
  根据罗兴标指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美杰公司,美杰公司指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生产商陈江龙,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宁波市鄞州桥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本公司)所有的商标“OULUOBA”,雅洁公司认为桥本公司、美杰公司、罗兴标、陈江龙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OULUOBA”品牌为渠道,恶意生产和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其行为已经侵害了雅洁公司享有的对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于2012年8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桥本公司、美杰公司、罗兴标、陈江龙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雅洁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雅洁公司庭审中明确罗兴标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美杰公司和陈江龙实施了销售和制造的侵权行为);2.桥本公司、美杰公司、罗兴标、陈江龙连带赔偿雅洁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费用)。同年11月21日,雅洁公司撤回了对桥本公司的起诉。罗兴标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罗兴标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美杰公司,即使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对罗兴标的诉讼请求。美杰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美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陈江龙开办的原温州市瓯海潘桥博勒五金制品加工厂,即使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对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江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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