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周年!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出炉!(2)

发布时间:2020-09-17 10:20商业秘密网

  【解读】

  该系列案件系判决金额较高且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专利侵权案。法院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从吉利集团供货信息、相关人员证言、进货及财务系统等证明事实,又综合考量专利类型、侵权性质、产品售价及销量等确定判赔额,充分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和保护作用。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牛公司)与被告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良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

  原告公牛公司系两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制造并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多面插座产品,故起诉至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另外,被告辩称链接显示的38万+的销量对应多款产品,链接指向的产品经常更换且存在刷单行为,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两案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和25万元。

  【解读】

  两案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中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成立要件和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主要为网页、实物和专利文献,但未能证明公开时间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且对比设计均与被诉侵权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故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原告提供公证页面等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被告若抗辩销量对应的链接存在刷单、更换产品但不更换链接等情况,需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睿奇智威公司)与被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发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简称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睿奇智威公司诉称,被告快发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开发的软件安装于被告硬件上并销售给其全国理发加盟店,被告耀广理发店从快发公司处采购了快剪购票机并使用了涉案软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举证证明其上传于云盘的涉案软件早于被控侵权软件;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上传于云盘的软件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软件代码中嵌入了原告公司名称信息;快发公司亦有接触涉案软件的事实。但因原告与快发公司存在“QCHouses线上平台开发”软件开发合同关系,涉案软件具有高度盖然性属于该合同项下开发内容,依合同约定权属属于被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本案涉及软件权属的判断。法院通过应用合同解释方法及规则,考量市场交易实际情形,斟酌涉案软件开发过程中命名、时间线、开发团队、自身定位及属性等细节,并应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确定软件权属,体现了谨慎中立的司法立场、严谨细致的司法判断及成熟完备的司法智慧。

原告STOR史德莱有限公司(STOR SOCIEDAD LIMITADA,简称史德莱公司)与被告宁波雅唐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雅唐公司)、台州市路桥王宏模具塑料制品厂(简称王宏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史德莱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王宏模具厂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被告雅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王宏模具厂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供了三份对比设计,分别对应被诉侵权设计的碗、盘子、杯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是套件产品,在申请专利时,套件中的每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应满足专利授权的要求。因此,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采用现有设计,也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中的各套件产品与对应的现有设计分别进行单独比对。将被诉侵权设计中的碗、盘子、杯子与对应的现有设计分别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设计是与现有设计相近似的设计。王宏模具厂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理由成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