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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周年!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出炉!(4)

发布时间:2020-09-17 10:20商业秘密网

  【解读】

  本案从商标保护立法本意出发,为英译外国商业标识的注册商标保护设定边界。当原告注册商标来源于对外国商业标识的翻译时,认定是否构成近似标识时应着重考量被告标识的合理、正当性,可从翻译的方式、可选择性并结合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辨识能力进行综合判定,亦兼顾考量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商标的功能造成损害。

原告宁波宝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宝盛公司)不服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慈溪市监局)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纠纷案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雨果公司)注册了商标。2017年11月13日,被告慈溪市监局依据商标法、广告法及行政处罚法对原告宝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原告对其中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及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遂诉至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被诉侵权标识认定为与商标相同的标记并无不当。原告称其使用BOSS单词系代表男主人,与MISS所代表的女主人拖鞋一起组成情侣拖鞋。但是,BOSS并非男主人的通用英文单词,原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本案判决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围绕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关键点,正确区分了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2012年起,李某向吴某进购大量无包装的真品SKF轴承,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情况下,委托陈某制造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纸质包装盒,后将假冒包装盒包装在真品轴承上用于销售。2017年11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民警在一仓库内抓获李某,并查获已包装完成的带有SKF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38283件,未使用的带有SKF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49997件。其中38283个轴承系真品,88280个包装盒系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制造数量达88280个,已构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查获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均予以没收。

  【解读】

  本案中被告人低价大量采购散装SKF真品轴承,委托他人制造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进行包装销售。其自行分装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用“假包装”卖“真货”,仍属违法行为。

(作者:未知,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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