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盟新材”)是国内高性能复合聚氨酯胶粘剂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业务包括胶粘材料、NVH隔音减震降噪材料、环保涂料树脂三大类。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0.15亿元、净利润1.4亿元。 1月16日,高盟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总经理陈登雨的通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董事长曹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侦查所需,公安机关决定对陈登雨、公司副总经理赫长生取保候审。董事高管等高层之外,普通员工也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风险,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极其严重。在日常生活中,侵犯他人秘密的行为已经不道德;对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冒着犯罪的风险去侵犯更是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
当前曹学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罪名坐实恐判重刑。曹学生于1975年,1994年毕业后被分配至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车间技术员起步,历经多个岗位,2015年任总经理;2008年获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22年5月起任高盟新材董事长。不满20岁就工作,博士学位,可谓勤勉;起点低,成为职业经理人,做到上市公司董事长的高位,可谓能力突出。本该是前程远大之人,如犯罪属实可惜可叹。对曹学等企业管理者而言,熟知商业方面的法律是基本的职业素质,尤其是该知晓并敬畏从商的法律底线。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023年12月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图片制作:十一侵犯商业秘密面临罚款。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法治时代,学法、懂法是组织、个人走正道的必备素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几个需要特别重视之处。在大众的固有认知中,认为只有曹学这样的企业高层或者商业间谍有机会侵犯商业秘密、以此牟利,我们普通人基本上跟侵犯商业秘密无关,其实这是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即各种单位、个人都可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主体,而非仅是企业管理者等极少数人。不乏非高层的员工、前员工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他们误认为侵犯商业秘密后果不严重,只是经济问题,即使犯罪了也不用坐牢。2021年,荆门一家公司聘用钱某等人组成研发团队,对公司购买的游戏引擎源代码进行深度研发。其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不得泄露和擅自使用荆门公司拥有的游戏引擎源代码等。当年5月,钱某离职,其后伙同团队成员与某公司相关人员合作研发新游戏引擎。研发中,钱某私自大量使用之前备份的荆门公司游戏引擎源代码,造成荆门公司经济损失35.01万元。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钱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予以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个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不少人立足技术创业,有了高新技术就能和大企业合作进而快速致富。此案对那些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的员工尤其具有警示意义。另外要注意的是,对商业秘密“窃而未用”同样可能涉嫌犯罪,不该尝试类似行为,如抱着好玩、刺激的心理去做——即使并不想泄密、拿去牟利。某技术公司要求员工单独设置电子邮箱密码,保护内容不被泄露,同时不能随意下载、打印技术秘密文件。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公司的技术顾问李某多次在家中登录他人的电子邮箱,并下载、打印邮箱内的技术秘密文件。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在他电脑的恢复数据及打印资料中,查获5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由于李某在获取商业秘密后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可能并无主观侵犯商业秘密的恶意,也并未泄密及牟利,但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此教训足以让人警醒。知法懂法之后,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不触碰法律底线。选择保守商业秘密可谓正道,既敬畏法治,又是对企业正当利益的尊重,更是对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
企业员工应该明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成本大于收益。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因有报复企业、拿商业秘密换取经济利益。在法治时代,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报复他方不理性。若认为相关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这是最公正有力的维权方式。至于拿商业秘密换取经济利益,明显不合理并违法。
图片制作:十一企业应该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比如和员工、合作方等签订保密协议,设立有力的奖惩机制;定期进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宣传、培训;弘扬正直、诚信等优秀企业文化;对相关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应积极维权。同时,企业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坚守合规底线,不通过侵犯他方的商业秘密发展自己。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企业不购买违法获得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这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利己又利他。无论市场竞争多么激烈,都不该突破合法底线、通过侵犯商业秘密来损人利己。作为企业的关键少数,无论是为企业还是为自己,董事长、总经理等都应该以身作则保守商业秘密,而非带头糊涂以身试法,否则一朝失足终身余恨。
原载于《风流一代》2024年3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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