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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时间:2025-11-01 09: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3712

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4刑初439号

【裁判要旨】
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可通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维度考量。涉案技术信息以被申请专利的形式已为公众所知悉,在计算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可以根据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即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企业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义务,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现象屡见不鲜。本案判决明确了涉案技术信息被申请专利的形式为公众所知悉,损失数额应根据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确定,并将七次版本迭代、员工离职后至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期间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准确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有力挽回权利企业的损失,充分发挥刑罚震慑力,彰显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职能和示范引领作用。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TMS2.0九通控制阀”项目的研发,并采取了加密策略、硬盘策略等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沈某某系公司产品工程师,自2020年7月起参与该项目研发,并于2021年4月离职。同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并违反保密义务将“TMS2.0九通控制阀”产品设计数模图纸等发给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后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使用上述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并于2021年12月7日获得名称为“控制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22年2月10日,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现上述专利申请情况后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报案。经鉴定,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TMS2.0九通控制阀”技术信息于2021年5月24日之前,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沈某某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涉案技术信息以被申请专利的形式已为公众所知悉,损失数额应根据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确定。首先,涉案技术信息根据客户实际需要,历经7次版本迭代,功能不断改进完善,经鉴定整体具有非公知性,故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均应计算在内。且权利人在被告人沈某某离职后开始并不知道涉案技术信息被使用,至权利人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时仍有适当费用投入,该部分费用当然应计算在内。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应资质,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审计程序合法,形成的人员人工费用、材料成本、差旅费数据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退赔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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