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 > 处罚文书 > 正文

(深圳)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3:56商业秘密网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1年11月21日,国家版权局分别出具登记号为2011-F-050461、2011-F-05046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李明、丁亮于2011年1月15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申请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附有《熊大》、《熊二》美术作品各1幅。
  2012年12月20日,国家版权局分别出具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78966、国作登字-2012-F-0007896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李明、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熊大》(共12幅)、《熊二》(共12幅),申请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附有《熊大》、《熊二》美术作品各12幅,该作品与前述《熊大》、《熊二》美术作品人物完全相同,只是在表情、动作、手持道具、服饰等细节方面不同。
  熊大有棕红色的皮肤,红色的鼻子,胸口有片X形状的白色胸毛。熊二有黄褐色的毛色,蓝鼻子,胸口有一片弯月形的胸毛。
  2011年11月2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11-F-05045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李明、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光头强》,申请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附有《光头强》美术作品1幅。
  2012年12月2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78965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李明、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光头强》(共12幅),申请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附有《光头强》美术作品12幅,该作品与前述《光头强》美术作品人物完全相同,只是在表情、动作、手持道具、有无戴帽子等细节方面不同。
  光头强头顶光光,长着一副鞋拔子脸,有两撇小胡子,平时都头戴雷锋帽,身穿蓝色棉袄,披着黄色毛绒的坎肩,下身穿着一条紫色的运动裤,脚穿一双黑色的鞋子。偶尔,光头强也会穿上迷彩服,身披长串子弹,腰间别着手雷,手持猎枪打猎抓熊。有时光头强也会头缠着一根印有强字的蓝色丝带,身穿白背心红裤衩锻炼身体。
  《熊大》(1幅)及《熊大》(共12幅)、《熊二》(1幅)及《熊二》(共12幅)、《光头强》(1幅)及《光头强》(共12幅)均为《熊出没》等动画片中的卡通人物造型。根据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记载,2011年11月7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制作的动画片《熊出没》(104集)、《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104集)、《熊出没之过年》(4集)经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许可在全国发行。2012年,动画片《熊出没》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被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授予广东省第八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熊大、熊二”形象在第三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评选中,被中国动画学会、深圳动漫节组委会授予“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奖。
  2013年4月5日,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毛绒玩具商品上使用上述作品形象以及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分销等)带有上述形象的毛绒玩具商品,原告可以进行再授权及有转委托权。鉴于在中国境内及互联网上存在侵犯上述版权/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侵犯上述版权/著作权的行为并要求侵权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