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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3:56商业秘密网

  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两名公证人员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艳艳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圳西路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邓艳艳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商品四件,并从该商铺当场取得购物袋一个,银联单、购物小票、发票各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三人共同将所购物品、购物袋、银联单、购物小票、发票带回至该公证处,并由该公证处保管。两名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银联单、购物小票、发票均显示实际支付购买费人民币250.2元,发票上加盖了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银联单上显示商户名称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201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作出(2013)深罗证字第19421号《公证书》以证明上述过程。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现场拆封。封存物共有四件。其中,590号案件封存物为毛绒熊一只,毛绒熊呈站立姿势,肤色为深棕色,唇边为白色,舌头为粉色,鼻头为深棕色,胸前为白色;毛绒熊尾部有标签,标签上有“公司名: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S9000-44”、“产品名称:毛绒熊”等字样,商品条形码为6943257111447。591号案件封存物为毛绒熊一只,毛绒熊呈站立姿势,肤色为黄褐色,舌头为粉色,唇边为棕色,鼻头为黑色,胸前为白色;毛绒熊尾部有标签,标签上有“公司名: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S9000-44”、“产品名称:毛绒熊”等字样,商品条形码为6943257111447。592号案件封存物为两个毛绒男士玩具,人物均长着一副鞋拔子脸,有两撇小胡子,披着黄色毛绒的坎肩,下身穿着一条紫色的运动裤,脚穿一双棕色的鞋子,分别戴绿色绒毛帽子或橙色安全帽;玩具尾部均有标签,标签上均有“公司名: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S9000-49”、“产品名称:毛绒公仔”等字样,商品条形码均为6943257111492。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分别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熊大》(1幅)及《熊大》(共12幅)、《熊二》(1幅)及《熊二》(共12幅)、《光头强》(1幅)及《光头强》(共12幅),两者在整体形象、视觉效果、表现手法上基本一致,仅是形象的个别部位所用颜色、表情或人物穿戴等方面存在差别。
  2014年3月20日,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肖革文律师曾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件,要求两被告就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宜进行协商,其中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并未妥投而退回。
  另查,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交了人民币20300元的公证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但当庭确认三案公证费为人民币2000元、律师费为每案人民币6000元。
  又查,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辩称所有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均由其配送,其所配送给各分店的被控侵权商品的供货商为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各一份,验收清单三份以及(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其中,《购销合同》显示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以购销形式销售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玩具,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一年,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企业名称。增值税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显示开票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上面均加盖了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显示的商品包括了型号为S9000-44和S9000-49的商品,数量分别为44只和6只;该清单上另有货物名称“多多堡熊大”、“多多堡熊二”、“多多堡光头强”的商品若干只。三份验收清单显示供应商均为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分别为2013年8月28日、2013年9月28日、2014年7月3日,商品条形码为6943257111447的商品显示共为68箱(1x4),商品条形码为6943257111492的商品显示共为64箱(1x4);验收清单中同样有商品名称为“多多堡熊大”、“多多堡熊二”、“多多堡光头强”的商品若干箱。(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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