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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29 09: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马拉喀什宣言》,我国政府代表在“TRIPS”文件上签字。该协定第39条是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一旦“复关”成功,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企业和个人,均有权要求中国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保护其商业秘密,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必须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
  二、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倍受重视和保护
  (一)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多年来一直有争论。这是由于商业秘密有着不同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显著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可以说主要是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而,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已无可争议。
  商业秘密除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外,其权利构成及法律保护的程度等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又有着较大的区别。在权利构成上,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要经专门的机构审查批准。商业秘密的取得是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和其他正当手段,无需任何部门审批;在权利公开状态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是公开的,而商业秘密是处于保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晓;在法律保护的程度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是有保护期限的,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商业秘密的权利能够使用多长时间,取决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在发生侵权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权利人依据明示的权利即可得到保护,而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时,首先要接受对其商业秘密是否达到法律保护的标准的审查和确认;等等。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二) 商业秘密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
  商业秘密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对其商业秘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关心极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的技术诀窍和经营秘密严格保护起来。因为他们明白,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时企业为了扩大生产或合作的需要等,也可将商业秘密的使用权转让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也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领域当中的作用的重要性,已为生产经营者所认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竞争的需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促进和发展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是各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贸易已不是传统型的了,技术成为贸易的基础。一个国家在经济技术上能够获得较快发展,是同直接或间接地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分不开的。先进的技术,除了用申请专利的方法加以保护外,也有很多公司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的。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我们引进国外的一些商业秘密,也转让一些我们的技术诀窍。为了有利于技术进出口贸易,对商业秘密必须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保障的措施和环境,就没有技术贸易的发展。只有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才能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经营秩序。我们目前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项技术诀窍或经营秘诀的形成,生产经营者往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有的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经营者就能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保持经营优势,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商业秘密必在保护之列。(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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