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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8)

发布时间:2015-05-29 09: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了违反知识产权法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219条明确确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要审查犯罪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我国刑法作出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其目的在于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净化经济市场和社会秩序,使我国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加大力度。
  六、 对目前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当前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充分体现商业秘密的保护特点。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以根据其特点细化保护的规定。从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保密措施、侵权认定、承担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依法办事”,立法是首要的问题。立法工作做好了执法才能严格,违法才能受到最有效的制止和打击。
  2、提高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当前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虽以为一些企业所重视,但许多企事业单位仍没有将这个问题摆到重要的位置上去。尤其是在保密措施方面很薄弱。要加强宣传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建立合同保护制度。即单位与职工的保密合同、单位与合作单位的保密合同、单位与技术使用人之间的保密合同等等。
  3、加强司法保护的力度。发生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司法保护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唯一可以选择的保护手段。加强司法保护的力度,不仅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也包括提高公安、检察人员的保护意识。对他们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业务培训很有必要。我们要建立一支商业秘密保护的侦查、起诉、审判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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