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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6商业秘密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成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OSRAM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
  代表人HansJürgenRüddel,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辛欣,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卫,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隽,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芳,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欧司朗公司)诉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景光电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碧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司朗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辛欣,被告蓝景光电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新卫、一般授权代理人刘凡,被告蓝景碧威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雷隽、一般授权代理人王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司朗公司诉称,欧司朗公司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之一,成立于1906年,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是目前世界第二大光源制造商。一百多年来,欧司朗公司以其出色的光源产品而闻名于世,其客户遍布全球仅近150个国家和地区。欧司朗公司产品广泛使用在世界各地的公共场所、办公室、工厂、家庭以及汽车照明等领域
  欧司朗公司早在1906年就成立了OSRAM品牌,成功载入柏林皇家专利局的商标名录,并被世界多个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百年商标证明。早在1935年“OSRAM”商标就在中国获得注册;新中国成立后,“OSRAM”商标在1977年6月获准重新注册,获得“75844”号商标注册证;2001年“欧司朗”中文商标也在中国注册,获得第1574678号注册商标证。欧司朗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多年以来,产品在中国已具有相当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未经欧司朗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同商品、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并将与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OSRAM”和“欧司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不仅如此,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还在其共同主页www.blueview.cn、产品目录册等企业宣传媒介上以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进行违法宣传活动,其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欧司朗公司在中国的关联企业、其侵权产品是由欧司朗公司授权生产等不利后果,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欧司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欧司朗公司认为,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欧司朗公司的商誉和欧司朗公司品牌的卓越声誉,获取非法利益,给欧司朗公司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欧司朗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司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相同商品、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立即停止在相同商品上,将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传播、印发产品目录册等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的方式进行的违法宣传活动;二、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赔偿欧司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三、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在《成都日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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