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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6商业秘密网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注明了生产单位为“蓝景光电公司”,蓝景光电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但产品外包装袋及产品本身均未标明蓝景碧威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单位,且欧司朗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欧司朗公司关于蓝景碧威公司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蓝景碧威公司辩称其未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的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欧司朗公司提供的蓝景光电公司的“销售单”以及蓝景碧威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表明,蓝景光电公司与蓝景碧威公司共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对此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蓝景碧威公司辩称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
  关于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构成虚假宣传问题。蓝景光电公司在其宣传画册上对其产品介绍时使用了“采用原装进口欧司朗芯片”“每个模组包含三个原装进口欧司朗3014芯片”,“每个模组包含三个SMD高亮度欧司朗5630表贴灯”,“提供欧司朗、三星、台湾LED三种选择”等语言文字,并且在所附三个产品结构尺寸图中标注有“OSRAMLED”白色字样,其目的在于说明蓝景光电公司生产的该类产品与欧司朗公司产品具有某种联系而质量可靠、性能优良。被告辩称上述宣传在于其产品使用了欧司朗公司的芯片部件,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芯片部件来源于欧司朗公司。蓝景光电公司提供的新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证明”系复印件,因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蓝景光电公司提供的欧司朗光电半导体亚洲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厂商说明”,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该证据材料并无相应证明手续,故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蓝景光电公司在其宣传画册上对其产品的宣传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与蓝景碧威公司共同在宣传画册上进行虚假宣传,但该宣传画册并无蓝景碧威公司任何信息,故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碧威公司在宣传画册上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蓝景碧威公司辩称未在宣传画册上进行虚假宣传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在其共同网站www.blueview.cn上进行虚假宣传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系网页打印件,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故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欧司朗公司该项主张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相反辩称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害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之规定,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因赔礼道歉系侵犯人身权责任承担方式,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侵犯财产权性质,且欧司朗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欧司朗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侵犯,故对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登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确有必要,但“声明”版面面积则应依其内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应对其共同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难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所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欧司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侵权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各自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公众认知程度、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及影响范围、欧司朗公司代理人出庭情况及其为本案收集证据及公证取证等因素,酌情确定欧司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人民币。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就其共同销售行为对其中的3万元人民币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人民币由蓝景光电公司承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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