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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6商业秘密网

  2013年6月5日,律政公证处就此次公证制作(2013)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3578号公证书。
  庭审中,法庭对该公证书所附购买封存的实物当庭拆封。发现“2点5630注塑模组”及“3点5630注塑模组”包装袋标签中间位置标有“欧司朗”黑色字样。“2点5630注塑模组”及“3点5630注塑模组”正面上方位置标有“OSRAMLED”白色字样。在宣传画册中第42-43页产品介绍中使用了“采用原装进口欧司朗芯片”“每个模组包含三个原装进口欧司朗3014芯片”等文字语言,在所附的两张产品照片正面标注有“OSRAMLED”黑色字样。在第48-49页产品介绍中使用了“每个模组包含三个SMD高亮度欧司朗5630表贴灯”,“提供欧司朗、三星、台湾LED三种选择”等语言文字,在所附三个产品结构尺寸图中标注有“OSRAMLED”白色字样。
  另查明,欧司朗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140元、翻译费540元、交通差旅费388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321元。欧司朗公司为打假维权制作了“执法手册”以及“打假手册”。
  蓝景光电公司于2004年3月4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照明器材、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进出口贸易。蓝景碧威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照明器材、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上海市长宁公证处(2012)沪长证字第719号公证书,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3578号公证书及封存购买商品、宣传画册、收款收据、销售单、名片,公证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欧司朗公司“执法手册”及“打假手册”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权纠纷,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四川省成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之规定,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3年5月22日,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欧司朗公司作为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所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诉争的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11类照明、用灯和照明器具,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信号灯、电子公告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板等,被控侵权商品为LED注塑防水模组,该注塑模组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具有发光用途,功能上具有相似性,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包装袋标签及产品正面上方使用了“欧司朗”“OSRAM”标识,该标识与欧司朗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字音、字形均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系由欧司朗公司生产或与欧司朗公司产品有关联关系,属于侵犯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蓝景光电公司未经欧司朗公司许可,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欧司朗”、“OSRAM”,属于侵犯欧司朗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蓝景光电公司辩称其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属于合理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即使蓝景光电公司所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芯片来源于欧司朗公司,蓝景光电公司对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也应规范使用,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欧司朗公司许可,不能直接将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用于被诉侵权产品上,误导公众,故蓝景光电公司该项辩称不能成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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