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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与成都市土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2商业秘密网

  2002年至2005年期间,建设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住宅产业商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园林学会为原告完成的工程设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别墅景观设计、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暨开放空间规划设计颁发了奖状、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奖牌。原告还持有建设部、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筑艺术研究所、文化部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颁发的奖状、获奖证书、奖章。原告还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了有关建筑、城市、景观、生态基础设施与绿道的设计图片、出版著作、论文、电视访谈。
  被告于2007年1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并于2009年度进行了工商年检,其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为花卉树木销售及租赁、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2013年3月20日,原告以公证保全的方式,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口“天上人间茶楼”四楼过道内的标牌进行了拍摄。所拍摄照片显示楼道上方横梁处从左至右标有(图案下方有字,字迹无法辨认)、“土人景观TURENSCAPE”字样;横梁前方楼道左侧有房门,并悬挂有某贸易有限公司标牌;横梁后方楼道左侧还有两间房门,但无标识。
  另查明,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名称变更证明、证明、被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9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封面、奖状、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第3008905号图形商标、第3008906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三)、(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因原告所主张和证明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次,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规定来看,伪造、制造商标标识是指以某种方式将原材料加工为商标标识的行为,行为人往往将商标标识本身作为制造与销售的商品,而很明显的,在楼道内悬挂、张贴的一份涉案商标标识不属于制造、销售的范畴,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第三,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规定来看,商标侵权应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即行为人应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服务,而本案中原告公证取得的照片仅反映出楼道内出现了涉案商标标识,而不能表明被告在该标识下开展了具体的经营服务,单就照片而言甚至不能看出被告在标识下方实际开展经营,因此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已在其服务上使用商标或突出使用字号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已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综上,原告关于被告将侵权标识用于使用与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关于被告将原告商标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被告将其文字商标中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被告将“土人景观”注册为企业字号的时间晚于原告取得第3008906号“土人景观”文字商标的时间。其次,原告取得第3008906号“土人景观”注册商标后一直在园林、景观、建筑的规划设计服务上实际使用,并在行业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出于从事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类似和相同行业的营业需求,将相同的“土人景观”字样注册为企业字号,其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明显,有违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故被告的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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