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与成都市土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2商业秘密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规定,被告应当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关于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土人景观”字样的行为并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说明或证明被告的注册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声誉的贬损,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系企业字号注册行为,故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已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了实际经营,并由此获利或造成原告损失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关于合理费用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聘请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以及为此产生的费用予以酌情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成都市土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土人景观”字样。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成都市土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合理费用3万元。
三、驳回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900元,由成都市土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但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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