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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4 15:29商业秘密网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西农928”小麦新品种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赔偿原告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1000元。该款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的100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红军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煜洁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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