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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保罗火灾与海上保险公司诉国家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案(2)

发布时间:2015-05-14 09:30商业秘密网

  综上,商业秘密的被盗用不构成在保险公司保单定义里的财产损失。然而,保险公司负有责任支付它的被保险人在抗辩针对被保险人索赔上的合理律师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反诉导致的费用或者相关的管理事项中招致的费用。二审法院部分地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案情
  在本案中,一家计算机系统公司,在1981年,签订了一份向美国教育部门提供计算机服务的合同,这些服务包括为学生贷款担保部门的项目开发和建设计算机系统。1981年6月29日,该公司雇用了一位软件开发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开发。1983年12月7日合同续约,增加了一个竞标的采购程序,该经理参与进来,为合同的续约准备公司的技术和费用。该经理在公司的项目中一直工作到1986年1月下旬,期间,他接触到了公司的秘密信息,包括公司在续订合同中向教育部门提交的技术和开支提案相关的数据以及公司人员和合同开支相关的价格信息。该经理签署了关于公司的秘密数据的保密协议,于1986年l月23日离开公司。公司项目的合同有固定的期限,工业界知道合同什么时候到期和需要重新投标。
  一家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是给政府机关提供计算机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虽然在1987年以前从未参与竞标合同,但数年来一直希望参与竞标,因为这是它希望尽可能加人教育部门项目的整体策略的一步。为了进一步坚定该公司竞标1987年合同的决心,该公司寻找在投标过程有知识和专长的人。除此之外,该公司也寻找有必要的知识和专长的转包商“合作”。一家技术公司是该公司合作的转包商之一。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原项目经理在1986年1月27日被技术公司雇用,但因为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和计算机系统公司之间的合作安排没有实现,该经理转而向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求职,并且最终被录用了。1987年5月1日,教育部门发布了一个采购清单,宣布竞标过程开始,投标于1987年6月29日截止。计算机系统公司和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各自为合同提交了投标。1987年6月2日,计算机系统公司致信给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提到了前公司项目经理。这封信向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指出,这些职员负有责任保守那些被公司雇用的时候获得的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封表达类似观点的信在1987年6月3日被送给该项目经理。在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收到了来自计算机系统公司代理律师的关于自己公司前职员的信件之后,位于马里兰州爱荷华市和银泉市的公司职员被指示将所有计算机系统公司文件的副本销毁,或者交给公司位于华盛顿的总部。当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正在起草对信件的回复时,收到了计算机系统公司的警告。计算机系统公司声称已经聘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已经起草了一份针对明尼苏达州的公司的控诉书。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必须立刻返还计算机系统公司所说的、其项目经理以前获得的材料,并且声明自己在准备竞标提案时没有用到原告的商业秘密,否则计算机系统公司将提起诉讼。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回复了这封信,但计算机系统公司于1987年6月26日周五警告明尼苏达州的公司说:这样的回复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当天下午,计算机系统公司向弗吉尼亚州的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收到计算机系统公司诉讼案的起诉书后,明尼苏达州的公司转发了这个起诉书给它的保险经纪人,这个经纪人又把这个起诉书提交给保险公司。当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且拒绝提供辩护之后,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在计算机系统公司诉讼案中自己支付了抗辩费用,大约支付了180万美元。1988年初,在审判前夕,两家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条款是保密的。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宣告判决,确认自己是否负有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服务,并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为一家计算机系统公司对被保险人提起了诉讼。
  案件背景
  本案是关于无形财产损失责任的案例。本案经过两次审理。(作者:未知,来源:北大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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