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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2)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3商业秘密网

  而支持采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的理由就是:惩罚性原则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除了补充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惩罚,侵权损害救济从法律上应当加大立法力度,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这样才更能有效遏制专利侵权现象。
  (三)法理上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合理性
  本人认为,应当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理由是:我们都知道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性权利,而侵权人正是利用专利财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对其进行是无忌惮的剽窃、抄袭和仿制,从而导致专利权人的有形经济效益受损,而对于专利权人的赔偿,目前国内推崇的是补偿性赔偿,但是补偿性赔偿有时并不能遏制侵权人的贪欲,假如参与到诉讼中去,那么诉讼的整个期间是非常之久的。只有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侵权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并且在侵权真正发生的时候,对权利人能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上的补救。所以,笔者认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对权利人的救济是迫切需要的。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法的考察
  (一)实际损失额的计算依据
  对于损害赔偿的方法,学者们曾经有过激烈的讨论。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损害赔偿方法的通说认为:赔偿损害之方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3]专利侵权的一个特点便是结果的不可逆转性,对于专利侵权来说,恢复原状肯定是不可能的,所以金钱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
  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的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即《专利法》第65条(原法第57条,第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21条中的规定“⑴按权利人受到损失来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专利产品可以获得的合理利润;⑵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⑶上述两项都不能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⑷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以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加以确定,最多不超过50万元。⑸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实践中,当实际的侵权情况能够查实时,计算损失的方法:
  ⑴以侵权者生产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原告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其公式为:侵权赔偿额=侵权产品数量x原告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这一计算方法是将专利权人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作为侵权者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适用于已知侵权者的侵权产品数量,但无法知道其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或者利润明显不合理,或者利润为负数的情况。
  ⑵以原告市场销售量下降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其计算公式为:侵权赔偿额=权利人销售量的下降x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这种方法适用于原告的市场销售量下降,而在某一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专利权人和侵权者是唯一的竞争者的情况。
  ⑶以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同行业平均利润率。其计算公式为:侵权赔偿额=侵权产品数量x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这一计算方法是将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侵权者的利润率,适用于已知侵权者的侵权产品数量,但无法知道其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的情况。
  ⑷由共同侵权者依照各自的销售量按比例承担专利权人销售量下降的损失,各被告人的销售量不能查明的,由共同侵权者平均分摊,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方法适用于共同侵权并造成专利权人销售量下降的情况。
  ⑸以被告的侵权产品在权利人扩大生产后未销售产品的数量(或扩大生产后产品数量减去扩大生产前产品数量)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这种方法适用于原告扩大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没有下降甚至有所增加的情况。尽管专利权人有产品销售量没有下降,但由于侵权产品占据了一部分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影响了其将来的市场销售量,进而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利益。[4](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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