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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7)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3商业秘密网

  从权利保护的立法体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一般而言,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但不同的保护方法不是一并规定在民法典或相关特别法中。与上述情况不同,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有其特别之处: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创造者、经营者合法权利之实体法,但现代法律制度(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一般都规定有侵权诉讼程序,含有司法救济的诸多条款,即在实体法之中规定有程序法内容;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应为规范有关知识产品权益之私法,但其现代法律制度多设有行政管理及处罚与刑事制裁的罚则,即具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点。当然,以上概括只是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与财产所有权保护之区别,上述特点并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的地位。
  我国的专利法正处于不断发展前进上升的过程中,其必然体现一定的落后的观念,我们必须予以深入的了解并进行很好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前进。
  五、结 束 语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和适用与专利侵权赔偿的原则紧密联系, 具体而言, 作为侵权法的一部分, 专利赔偿必须遵循一般侵权的根本原则, 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损益相当原则。但是贯彻这一原则, 侵权人获利一定能够反应专利权人所受损失吗? 法定赔偿考虑各种因素, 但是并没有说明如何考虑这些因素, 各种因素所占比重, 而更多的是一种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样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证性, 不得不令人怀疑。鉴于此, 有必要对现有的赔偿标准进行修正, 建立一个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体系,明确说明各种酌定因素所中的权重, 以及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 如此才能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客观和可预测性。
  参 考 文 献
  [1]喻伟泉.实用知识产权法学新词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旧对照及实用问答[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台湾三民书局,1996.
  [6]杨立新.侵权法论(下册)[M].吉林人民出版,2000.
  [7]刘永强,陈洪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J].新疆社科论坛,2006(5).
  [8]林云莲.“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浅析”[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2(2).
  [9]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几个问题”[J].山东审判,2003(5).
  [10] 蒋志培.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J].电子知识产权,1998(2).
  [11] 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J].中国法学,1998(1).
  [12]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J].中国法学,1992(5).
  [13] 杨力.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和完善建议[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7月22日.
  [14] Richard T. Holzmann.:From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tent_infringement.
  [15] Louis Ventre,Jr.: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http://www.lventre.com/infring.html.(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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