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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9 09:04商业秘密网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计红芬与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计永青在原告处挂靠结算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计永青及妻子计红芬均曾在原告处工作,有机会接触原告的证件、宣传册等资料,了解原告的经营情况。
  证据2: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载明其设立时间为2010年8月,故其宣传具有10多年生产历史为虚假宣传,也不可能在极短时间业绩遍及20多个省市区,且于2009年取得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经营范围没有涉及医用净化设备;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从业人员很少,故宣传的技术力量雄厚,设备精良亦为虚假宣传。
  证据3: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制定并实施的《SW-CJ型医用净化工作台企业标准》一份,原告在2001年及2012于江苏省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两份,证明《SW-CJ型医用净化工作台企业标准》由原告制定,系原告的科技成果,属知识产权,由企业独家享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冒用他人的企业标准及标准号。
  证据4: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一份、域名查询资料一份,证明域名“swcj.com”由原告于2003年注册,被告在其宣传册、网站中使用的“sw-cj.com”的域名与其相似,并且与原告医用净化工作台企业标准号相同。
  证据5:医疗器械注册证一份、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一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一份、ISO9001:2008认证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其宣传册中将原告所拥有的上述五份证书作为企业荣誉。
  证据6:原告的宣传册一份,被告的宣传册两份,被告两份宣传册分别为被工商部门查扣的宣传册(以下称被告宣传册1)及经工商部门处罚后印制的宣传册(以下称被告宣传册2),证明被告宣传册中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宣传册1中具体为:关于产品标识、产品型号、性能描述、技术参数、图片、内容排列、布序等方面与原告宣传册雷同或近似;被告在其域名、邮箱、产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域名及产品型号近似的“SW-CJ”字母组合,且将原告的相关证书作为自己企业荣誉印制其上;虚假宣传其“具有10多年历史”、“业绩遍及20多个省市区”、“在2009年取得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宣体系认证”、“技术力量雄厚,设备精良……”;被告无医用净化设备、产品的经营范围,却通过文字、图片宣传在医疗卫生领域内产品。经处罚后被告宣传册2虽有变化,但仍继续实施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7:吴工商案字(2011)第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因产品标识上的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证据8:(吴江)质监责改字(2012)001号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被告因无企业标准,冒用原告的企业产品标准而被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情况。
  证据9:(2012)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124号公证书,内容系被告公司网站内容,证明内容同证据6。
  证据10:聘请代理律师合同一份、律师代理费发票、进帐单一份及公证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开支。
  证据11:企业标准备案单一份、江苏省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审核表一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及变更申请表各一份,证明原告的SW-CJ标准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
  证据12:被告现发行的企业宣传册(以下称被告宣传册3),证明原告所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继续。
  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辩称:
  1、被告没有使用域名sw-cj.com,2012年6月5日已经注册了自己的域名,被告的邮箱与原告也不同,故不存在侵权。sw-cj系列产品型号已由被告依法向国家机关进行备案,因而被告完全有权使用并生产该系列产品。2、被告宣传册上关于“十多年的生产历史”是由于被告公司的渊源是苏州伟诚公司,该公司确实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关于“业绩遍及二十多个省市”,被告确实在努力进行市场开发,而且开发至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是被告的目标,所以根本不存在虚假宣传;至于“苏州zj净化”以及“sw-cj”分别是被告企业名称的拼音简写和执行标准的名称,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仿冒的行为。3、原告的专利书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均已经过期,因而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已经依法进行备案,并获得批准,被告也已依法取得iso9001:2008国际质量认证体系且在有效期内。因此根本不存在侵犯原告的权利或仿冒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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