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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5-19 09:04商业秘密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使用"http://www.sw-cj.com\”"“sw-cj.com”域名及"suzhou@sw-cj.com。"suzhou@sw-cj.com。邮箱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本案中,原告的域名“swcj.com”于2003年注册并使用,原告对该域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应予保护;被告注册的域名“sw-cj.com”与原告域名字母完全一致,仅字母sw与字母cj间以“-”相连接,构成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亦未对使用该域名具有合法权益或合理理由作出说明;原告自1992年从事医用净化工作台的生产及销售,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作为同样从事净化工作台生产企业,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域名,可认定被告注册该域名时,意在借原告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因此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综上,被告注册使用sw-cj.com域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邮箱为suzhou@sw-cj.com"被告邮箱为suzhou@sw-cj.com,其中suzhou系地名,其主要识别部分为sw-cj,基于与争议域名同样的理由,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企业名称的标注及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其核心部分为“智净净化设备”,字号为“智净”,但在其企业宣传册及公司网站中却使用汉字“苏州”、英文“ZJ”和汉字“净化”组合的形式,或者在该组合“ZJ”下以明显小于其他文字的形式标注“智净”二字,故被告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构成不规范使用。这一使用方式客观上突出“苏州净化”,淡化“智净”,使相关公众对权利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产生两者主体相同或有密切联系的认识。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损害竞争对手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对其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的商业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原告的商业宣传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企业宣传册及网站中关于“具有十多年生产历史”、“业绩遍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技术力量雄厚,设备精良”等内容,其中被告宣称的“具有十多年历史”与其成立于2010年的事实不符,该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其中被告宣称的“业绩遍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技术力量雄厚,设备精良”等内容,因公司业务范围及技术实力等会随企业的经营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且技术力量何为雄厚,设备达到何种层次方谓精良,这些方面并不存在客观标准,故被告的上述宣传内容即使略有夸张,但并未超越商业广告的适当尺度,故该内容无法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二是被告企业宣传册及公司网站中关于医药、医疗行业的宣传用语及宣传图片,被告并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许可,故该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三是关于被告企业宣传册1所印制的五份证书,经鉴定,该五份证书系以原告宣传册证书为母本而形成的,而被告并未实际取得相应专利及荣誉,亦不能提供涉案证书的来源,故该五份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虚传宣传。综上,被告在其宣传册及公司网站中关于公司历史表述、公司所涉业务领域及企业宣传册中涉案图片虚构事实,公司宣传册中所使用证书为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技术能力、业务范围等重要信息的误解,可能侵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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