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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宝之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宝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1商业秘密网

  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1、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两被告的观点;2、证据2关于原告在专利无效审查过程中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从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来看,涉案专利维持有效;3、证据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两被告举证的图片无法看出原告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在2006年,应当适用2000年的专利法规定,在国外的使用不构成现有技术。同时,证据5系原告律师在美国诉讼中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因该证人在本案中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4、证据9中涉及的专利非本案专利,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5、证据10-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作为现有技术证据,应确定其中一份文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6、证据14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根据原、被告的上述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证据1、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提供的证据2因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真实性,本院亦予以确认;证据9、14因两被告未提供证据原件,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0-13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理应包含完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然而,证据10(《现代家用电器维修手册》节选)系两被告主张的公知常识;证据11-12(第245961号瑞士专利、第1300712号美国专利)公开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夹子,比对的对象不是被控侵权产品;证据13(第1641681号美国专利)仅公开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夹子,故该些证据不符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要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前述已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专利及相关专利情况
  1、涉案专利的情况
  汉密尔顿毕克/波特-西莱有限公司原系名称为“慢炖锅”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710005602.6。2011年4月22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3月1日,公开日为2007年9月19日,授权日为2010年12月15日,优先权数据显示:11/365,2222006.03.01US。原告缴纳涉案专利年费至2013年2月28日,目前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
  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1.一种用于加热食品的慢炖锅,所述慢炖锅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底座和从底座延伸的侧壁,以在外壳内限定加热腔,所述外壳在侧壁的第一自由边缘处还具有限定进入加热腔的开口的外壳缘;加热元件,所述加热元件设置在外壳内足够靠近加热腔处,以对加热腔进行加热;容器,所述容器具有中空的内部以及限定用于进入内部的开口的容器缘,所述内部能在其中保存食品,容器设置为能够与外壳的加热腔相配合的形状和尺寸,以通过在外壳中的加热元件进行加热;盖,所述盖的大小和形状设置为当所述盖放置在容器缘上时,能够至少部分地覆盖容器的开口,所述盖具有一环绕其外边缘的垫圈,以用于与容器缘密封接合;以及安装至外壳侧壁的至少一个夹子,所述至少一个夹子选择性地可与盖接合,以选择性地将盖保持在与容器缘密封接合的位置,以抑制食品从容器内部泄漏出来,所述至少一个夹子是中心上方型的夹子,其中装配后的外壳和盖整体上具有垂直高度,所述至少一个夹子完全设置在外壳和盖的垂直高度内,以便于慢炖锅的储藏和运输。
  12.一种用于加热食品的慢炖锅,所述慢炖锅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底座和从底座延伸的侧壁,以在外壳内限定加热腔,所述外壳在侧壁的第一自由边缘处还具有限定进入加热腔的开口的外壳缘;加热元件,所述加热元件设置在外壳内足够靠近加热腔处,以对加热腔进行加热;容器,所述容器具有中空的内部以及限定用于进入内部的开口的容器缘,所述内部能在其中保存食品,容器设置为能够与外壳的加热腔相配合的形状和尺寸,以通过在外壳中的加热元件进行加热;盖,所述盖的大小和形状设置为当所述盖放置在容器缘上时,能够至少部分地覆盖容器的开口,所述盖具有一环绕其外边缘的垫圈,以用于与容器缘密封接合;以及安装至外壳侧壁的至少一个夹子,所述至少一个夹子选择性地可与盖接合,以选择性地将盖保持在与容器缘密封接合的位置,以抑制食品从容器内部泄漏出来,其中装配后的外壳和盖整体上具有垂直高度,所述至少一个夹子完全设置在外壳和盖的垂直高度内,以便于慢炖锅的储藏和运输;所述至少一个夹子是中心上方型的夹子,并可与所述盖可释放地接合,以使当在接合位置时,所述至少一个夹子使盖的垫圈保持在与容器缘密封接合的位置,而当在释放位置时,盖能从容器移除而允许进入容器的内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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