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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宝之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宝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1商业秘密网

  两被告还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系在先专利文献与公知常识相结合的现有技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抗辩应仅以一项在先专利文献为限,现两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而仅根据在先专利文献又未能全面公开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两被告以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1-14的保护范围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1-14所述技术特征仅在加热元件放置位置、中心上方型的夹子的安装位置以及夹子是否在外壳和盖的垂直高度内存在区别。其余技术特征无差别。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首先是加热元件的放置位置。两被告主张,根据原告在专利复审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原告以申请号为200510040882.5的发明专利为反证,提出了并不是所有慢炖锅的加热元件必然设置在外壳内的观点。现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热元件设置的位置,正如原告专利复审过程中提供的反证所述,并未设置在外壳内,故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本院认为:1、根据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加热元件设置的位置在外壳内足够靠近加热腔处,结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解释以及说明书附图可见,涉案专利加热元件设置在外壳侧壁内或侧壁上均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该外壳侧壁内系指外壳与加热腔之间形成的空间。2、原告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引用的反证系专利申请号为200510040882.5的发明专利。结合该专利附图可见,该专利加热元件设置在加热胆(同原告专利加热腔)的底部,在加热胆与外壳之间存在一隔热胆,将加热胆与外壳之间的空间隔离,故该加热元件设置的位置系在隔热胆与加热胆之间,而非外壳内。3、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热腔与外壳之间不存在其他间隔物(如反证中的隔热胆)将两者间的空间阻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热元件环绕设置在加热腔侧壁外表面,位于外壳内足够靠近加热腔处。故被控侵权产品加热元件的放置位置这一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两被告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为由,主张两者技术特征不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双方还就中心上方型的夹子的安装位置产生争议。两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中心上方型的夹子安装在锅盖顶部两侧,而原告专利中的夹子安装在外壳侧壁上,且原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已对中心上方型的夹子的特征做了限定,故被控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不属于等同特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其安装在外壳侧壁上的中心上方型的夹子系通过操作夹子上的杆,致使夹子上的挂钩与盖上的挂钩接合或释放,实现盖与容器缘的密封接合,防止食品泄漏。而被控侵权产品系将原告专利中心上方型的夹子及盖上的挂钩位置互换,即夹子位于盖顶部两侧、外壳侧壁上设置挂钩。同样通过对夹子上的杆进行操作,使夹子的挂钩与外壳侧壁上的挂钩接合或释放,以实现盖与容器缘的密封接合,防止食品泄漏。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夹子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中心上方型的夹子虽然在安装位置上存在差异,但两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构成等同特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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