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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科思商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5-29 16:53商业秘密网

  综上,博科思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博科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由北京博科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
  代理审判员  俞惠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见秋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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