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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硕碳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定丰霖贸易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4:46商业秘密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定丰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顺。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硕碳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琴。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定丰霖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剑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名称为“加热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7)的权利人。该专利于2010年10月15日申请,2011年3月23日授权公告,2013年11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该专利目前稳定有效。
  2013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麦世宏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上海市浦三路XXX号同福易家丽三楼定丰霖专柜,购买了一片远红外健康墙暖及一个底座,并取得上海同福易家丽销货凭证一张、定丰霖广告册二本及由该专柜赠与的电线一根。其中销货凭证上盖有被告同福易家丽专卖店的图章。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元,律师费30,000元,外观专利评价报告费4,000元,侵权产品及底座购买费用430元。
  在一审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为边角、散热孔、出风口、手提拉口、挂孔。经法院组织涉案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原告认为两者主视图外观一致;后视图外观不一致,涉案专利设计有手提拉口,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手提拉口;出风口也不一样,专利设计是一块长方形,整块面板,被控侵权产品是六个圆点,分布在面板的左右两侧;左视图一致;俯视图一致。专利设计的挂孔是四个条状,被控侵权产品是八个小正方形。视觉效果有区别。比对结论是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被告认为,两者主视图不一致,被控侵权产品有凹凸槽,呈现立体感,专利设计是光滑的、平面的;后视图不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出风口设计有突出的圆锥体,圆锥体分布于八个小孔。根据客户的选择可以有横向和竖向的挂孔,共有八个挂孔,分布于产品的左右两侧。背面有凹凸槽和被告的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手提拉口;左视图不一致,专利设计是平面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凹凸不平的。背后有凹凸的圆锥体的散热孔;俯视图不一致,也是有凹凸的圆锥体的散热孔。比对结论不相同也不近似。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加热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7)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被告以专利收费收据专利号与专利证书上的专利号缺乏分隔符号为由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否则即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相同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两者主视图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后视图,由于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主视图比其他部位更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直接观察到,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力,故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构成专利侵权。鉴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及专利许可使用费,故法院综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万元。至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及外观专利评价报告费等维权费用与被告侵权行为直接关联,应予支持。被告以案外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利益关系及麦世宏作为台北县律师担任该案外人公司总经理有违律师执业常识为由否定公证费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由于原告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中含有不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底座金额,应当扣除;另被告辩称的律师费过高具有合理性,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复杂程度、调查取证的难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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