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硕碳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定丰霖贸易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1 14:46商业秘密网
综上所述,上诉人之主张皆因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定丰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陶 冶
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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