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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与代旭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7商业秘密网

  4.2009年出差申请单,证明代旭贤本职工作内容为销售(徐安民当时为安装工,负责安装工作);程善木为销售部人员,名字出现在华源公司提供的证据5《杭州市科技进步奖》证书上,证明华源公司是将销售人员作为研发人员凑数,代旭贤未参与研发的事 实。
  5.2010年部门考核协议书;
  6.2010年地暖部业务人员工资提成管理规定;
  7.2010年公司任命文件。
  证据5-7证明代旭贤在华源公司的本职工作为销售。
  8.2011年地暖销售目标责任书;
  9.2011提成方案和业务员提成表。
  证据8、9证明代旭贤的本职工作为销售;结合华源公司证据6,2012年1月13日的材料报销单中的19.8万元的发票,是兑现责任书中部门结余费用、业务员提成报销的抵税发票,并按公司要求开具的“研发材料”抵税用,代旭贤未购买过相关原材料。
  10.2012年公司任命书;
  11.2012年度销售部部门经理责任书;
  12.2012销售人员责任书。
  证据10-12共同证明代旭贤在华源公司的本职工作为销售。
  13.2012年协议书;
  14.2012年补充协议。
  证据13、14证明代旭贤在华源公司的本职工作为销售及2012年11月份提成依据。
  15.2012年11月提成单,证明代旭贤在华源公司的本职工作为销售;2012年11月20日材料报销单中的7.2万元的发票,是兑现该提成的抵税发票,按公司要求开具的“研发材料”抵税,代旭贤并未购买过相关原材料。
  1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明2008年9月19日华源公司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10月14日华源公司再次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研发人员不能低于职工总人数的10%,研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6%,此系造成代旭贤开具研发费用发票抵 税和代旭贤的名字出现在《自限温电热片》国标和《杭州市科技进步奖》证书上的真实原因。
  17.自限温电热片专利、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能源检查站热工试验报告,证明代旭贤未参与自限温电热片研发;“自限温电热片”的专利权人为袁大铭;自限温电热片专利申请日期为2008年2月3日,且于2008年9月11日通过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能源检查站热 工试验报告,代旭贤和销售部程善木尚未在华源公司工作,不可能参与该项目研发,该项目2010年7月自限温电热片获《杭州市科技进步奖》,是在2008年就研发结束并通过检测的产品。
  18.PTC发热层、保温卷材和地毯购买凭证、银行卡卡号及交易明细,证明专利实验材料是代旭贤在业余时间自己付款购买;购买物品符合专利第二页《权利要求书》中第一条描述“PTC发热层(4)”,“绝热层(5)”和“毯套体(9)”的技术特征;购买 物品符合专利第三页《说明书》中(0009)条描述的“柔性可卷曲保温材料”的技术特征;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19.“漏电保护插头和3*0.75护套线”淘宝网购凭证和对应的代旭贤农行卡网上支付记录,证明专利试验材料是由代旭贤付款购买,并邮寄到代旭贤家中由妻子张玉萍收货;购买物品符合专利第二页《权利要求书》中第五条描述的“漏电保护期(8)”的技 术特征;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0.“圆形线夹”淘宝网购凭证和对应的代旭贤农行卡网上支付记录,证明专利试验材料是由代旭贤付款购买,并邮寄到代旭贤家中由妻子张玉萍收货;购买物品源于固定证据19中的护套线和专利第三页《说明书》中(0009)条描述的“柔性可卷曲保温材料 ”的技术特征;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1.“温控开关”淘宝网购买凭证和对应的代旭贤农行卡网上支付记录,证明专利试验材料是由代旭贤付款购买,并邮寄到代旭贤家中由妻子张玉萍收货;购买物品符合专利第二页《权利要求书》中第五条描述的“温度调节器(7)”的技术特征;未利用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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