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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与代旭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7商业秘密网

  故而,单位主张一项发明创造系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则首先要证明发明人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后需证明该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还需证明该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内容有一致性。
  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专利申请之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华源公司生产包括地暖毯在内的地暖产品,上述地暖毯系依托自限温电热片为发热元件的与面料层结合而成的地毯,且自限温电热片也是华源公司的重要经营项目,华源公司曾就自限温电热片 立项参与杭州市科技进步奖,并参与起草相关国家标准。涉案专利系地面采暖技术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了PTC(自限温电热片的简称)发热层并与接地防电层、导热层、绝热层叠加的毯芯体放置在面料层与防滑层构成的毯套体中,从而实现可拆卸清洗等效果;与 PTC发热层连接温度调节器和漏电保护器、接地防电层,从而实现防止漏电伤害、提高安全性和精确温度控制的作用,整体也是依托自限温电热片(PTC)为发热元件的与面料层结合而成的地毯,故涉案专利与华源公司经营的地暖毯系属同一技术领域。
  现有证据显示,代旭贤在华源公司任职期间,曾任地暖销售部副经理、销售副总、西北区域销售副总,从事地暖销售工作。代旭贤曾任技术服务部经理,技术服务部负责新产品试制试验、产品市场导入调研、产品小批量实验数据采集分析、产品工艺整改、 技术安装服务及培训、销售技术服务、产品售后服务等工作。故代旭贤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接触并了解华源公司包括地暖毯在内的地暖产品的技术方案及内部结构,从而方便进行产品销售、售后维修等技术服务,同时,在进行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中,直接了解用户反馈 给华源公司的需求、建议等信息,从而进行产品工艺整改。故而,代旭贤在华源公司的工作涉及地暖毯的技术领域。结合2012年赛沃地暖产品定型及相关技术讨论会议记载内容及华源公司电热毯说明书可知,代旭贤参与进行与PTC电热片配合的面料、底布、屏蔽层、隔热 层、电路等部件的结构定型及调试,故代旭贤在华源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与带PTC层的发热毯相关的内容。
  加之代旭贤在华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自限温电热片》国家标准的制定,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参与完成“自限温电热片”项目,从华源公司取得研发费用。本院认定,代旭贤在华源公司任职期间实际从事了与PTC电热片有关的产品及项目的技术工作。代旭 贤主张其仅在《自限温电热片》国家标准、“自限温电热片”项目中挂名,并未参加实际参加相关工作,本院认为,庭审中代旭贤确认其对《自限温电热片》国家标准中将列其为起草人是知情的,且代旭贤主张其仅“挂名”需要代旭贤举证予以证明,在代旭贤未举出有 效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代旭贤主张标注有“研发费用”的票据系未抵税而开具实际系销售提成,经审查,上述标注有“研发费用”的票据的金额与代旭贤主张的销售提成并不一致,代旭贤主张上述费用并非因研发取得的费用则需代旭贤举证予以证 明,在代旭贤未举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涉案专利系代旭贤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涉案专利专利权应归华源公司所有。鉴于涉案专利系代旭贤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为代旭贤主要利用了华源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等物质技术条件的问题本院不予评判。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代旭贤作为涉案专利的 发明人有权获得相关奖励及报酬。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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