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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与代旭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7商业秘密网

  2012年7月6日,华源公司任命代旭贤为技术服务部经理。华源公司同时存在技术部、技术服务部和研发中心,其中技术服务部负责新产品试制试验、产品市场导入调研、产品小批量实验数据采集分析、产品工艺整改、技术安装服务及培训、销售技术服务、 产品售后服务等。
  2012年9月14日,华源公司与代旭贤签订协议书,华源公司任命代旭贤为西北区域销售副总,主要负责青海、西藏、甘肃地区及哈尔滨基站客户的业务开拓及产品销售等食物。
  2012年11月20日,华源公司的报销单显示项目“PEA、FEP”,金额人民币“72000”,其上有代旭贤签字,标注“西北特供DM系列研发用”字样。
  2012年12月31日,《自限温电热片》国家标准(GB/T29470-2012)发布,其中载明代旭贤为主要起草人之一,自限温电热片是由电极、PTC热敏电阻和电绝缘片层组成的薄片状发热元件。
  2012年8月,代旭贤购买了PTC发热层、漏电保护插头、线夹、温控开关、胶带等材料。
  2012年11月15日,代旭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8日,专利号为ZL201220603112.2。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其特征在于包括由无背胶混纺面料层和防滑 层连接构成的毯套体,所述的毯套体中设置毯芯体,所述的毯芯体由接地防电层、导热层、PTC发热层和绝缘层依次叠加构成。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毯套体的边侧或底面上设有供毯芯体套入的开口。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 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地防电层为金属接地防电层。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热层为远红外导热绝热层。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PTC发热层依次连接 温度调节器和漏电保护器。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热层为柔性可卷曲的保温材料绝热层。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滑层底部设有防滑浮点。
  另查明,代旭贤具备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职业:维修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华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1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热材料、电热带、保温保护箱、热敏电阻元件、采样复合管、特种电缆制造、销售;化工原料、建材、仪器仪 表批发、零售等。
  本案中,华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系代旭贤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且主要利用了华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 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代旭贤的离职时间为2013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故涉案发明创造系代旭贤在华源公司工作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为代旭贤在华源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2、涉案发 明创造是否为代旭贤主要利用了华源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
  针对焦点1,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判断是否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可以参照劳动合同、工作人员的职务、责任范围和工作目标来进行。鉴 于单位对于本职工作系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会在物质技术条件上给予支持,法律规定这些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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