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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0:09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11号

        原告: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娟。 委托代理人:蒋尉黎、林祖杰。
  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伟民。
  委托代理人:马康华。
  原告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岳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尉黎、林祖杰,被告鼎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大公司诉称:盛大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研发、制造医用制氧机等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近二十年发展 积累,其制氧机产品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2003年3月11日,盛大公司股东赵国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内平衡式压紧填充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2006年7月5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0310××××.4。2008年9月21日,专利权人赵国大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盛大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0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止。2012年,盛大公司发现鼎岳公司未经允许,在市场上大量向国内医疗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包括盛大公司原客户)发送含有盛大公司专利信息的《DYO-10Y双机组医用制氧机项目技术书》,抢占盛大公司客户。2013年 10月,杭州市科技局对鼎岳公司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作出杭知法查字[2013]011号《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综上,盛大公司认为鼎岳公司未经许可,在对外发布的技术方案书上,假冒盛大公司专利,造成购买者混淆,给盛大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鼎岳公司立即停止假冒ZL0310××××.4号发明专利的行为;2.鼎岳公司赔偿损失63.4841万元(包括律师费10万元、调查合理支出费用3.4841万元、损失50万元) ;3.鼎岳公司在《科技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鼎岳公司承担。     被告鼎岳公司答辩称:一、2012年鼎岳公司已有六项专利发明,并无假冒盛大公司专利的故意,事实是工作人员误把盛大公司专利号码印到鼎岳公司宣传册上,鼎岳公司并未实施过案涉专利,杭知法查字第(2013)011号处罚决定书亦对此作出认定。并且,鼎岳公司发现宣传册制作有误后,已经主动停止了该行为。二、涉案专利自2012年12月19日开始才恢复专利权,故鼎岳公司即使假冒成立,也是假冒了一个无效专利。三、鼎岳公司仅发送 了三份宣传册,且与该对应的三家医院未实际达成交易,并未给盛大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盛大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没有依据,3.4841万元合理费用的单据没有针对性,无法确定系本案开支,10万元律师费亦远超过行业收费标准。四、鼎岳公司的行为对盛大公司的经营没有造成影响,不存在消除影响的必要。综上,盛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盛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ZL0310××××.4号发明专利证书、年费发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授权书,用以证明:涉案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盛大公司有权提起诉讼。2.“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用以证明:盛大公司制氧机产品在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3.鼎岳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周建军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用以证明:周建军原为盛大公司技术人员,现为鼎岳公司的股东,鼎岳公司具有侵权故意。4.《DYO-10Y双机组医用制氧机项目技术书》四份、鼎岳DYO-Y系列医用制氧机价目表、盛大公司制作的《医用制氧机供氧解决方案》,用以证明:鼎岳公司假冒专利的行为,且鼎岳公司的交易对象绝大部分针对盛大公司的老客户。5.交通费发票,用以证明:盛大公司为维权支出的调查费用。 6.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用以证明:盛大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对盛大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鼎岳公司质证认为 1.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案涉专利于2012年12月19日才恢复,之前是无效专利,但盛大公司主张侵权是在2012年12月19日之前。2.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3.对证据4中铜川医院技术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只有复印件,不能核实真实性;对东乡县医院、宁夏医院及重庆忠县医院三份技术书、鼎岳公司制氧机价目表、盛大公司《医用制氧机供氧解决方案》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鼎岳公司存在侵权及抢占盛大公司客户的行为。4.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交通费票据涉及全国各地,并非针对本案的开支,与本案无关。5.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收费违背司法厅及物价局规定,亦不能证明系本案支出。(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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