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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10:09商业秘密网

  三、鼎岳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经工商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17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气体净化设备、制氮设备、制氧设备、气体提纯设备、气体混合与分离设备、机电自控设备;生产:第二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设备及器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29日)。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盛大公司是否享有本案诉权;二、鼎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三、如鼎岳公司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0310××××.4“内平衡式压紧填充装置”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关于鼎岳公司提出涉案专利属无效专利的抗辩主张,因其并未就此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盛大公司作为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许可权人,根据专利权人明确授权,依法取得对侵犯ZL0310××××.4号发明专利行为之诉权。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鼎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印发的《东乡县人民医院项目技术书》、《宁夏儿童医院技术方案》及《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项目技术书》三份册子中使用盛大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专利号ZL0310××××4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盛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鼎岳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产品印发规模、影响范围、盛大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鼎岳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经工商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17万元;(2)鼎岳公司印发的涉案侵权册子共三份,针对三家单位,采用点对点形式发放,且均未产生实际销售行为;(3)盛大公司就本案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了著作权侵权之诉;(4)盛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因素。关于盛大公司要求鼎岳公司在《科技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请,由于鼎岳公司印发规模影响有限,盛大公司也并无证据证明鼎岳公司的印发行为对其造成了需要公开消除影响的实际损害,故对于盛大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假冒ZL03106975.4号发明专利的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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