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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6: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告爱贝培训中心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服务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合作进行过约定,被告有权使用原告的知识产权,被告在2011年就开始使用,先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5、7、9-1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3认为被告使用的图形、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对证据4认为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认为营业额不是获利,该证据只能证明营业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被告实际上是亏损状态,对证据6认为是原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对证据7认为原告自2014年1月24日才获得特许经营的批准,时间非常短暂,对证据8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9认为被告的经营成本很高,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对证据10、11认为该费用不是必须产生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发生在协议的期限内,同时协议的签订方系吕莉莉而非被告。
  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院审核,本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6,因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授权合作协议,于本案无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10335614号、第10335743号、第1033565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即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等,其中第10335614号、第1033574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3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第1033565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3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
  2014年2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君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张铮及工作人员钱扬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对“www.ksabie.com”网站上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于2014年2月出具了(2014)沪静证经字第82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www.ksabie.com”网站多处使用“ABIE”以及“小熊阴影头”图形,在会员注册栏使用“小熊上半身”图形标识。被告当庭确认“www.ksabie.com”系被告网站。
  2014年2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建雷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张铮和工作人员钱扬的监督下对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白马泾四十六号商铺的外观、门牌及该商铺内部,“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指示铭牌的信息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十六张,并从“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处取得宣传手册一本。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于2014年3月14日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出具了(2014)沪静证经字第1084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广告牌、指示铭牌、经营场所以及宣传册上多处印有“ABIE”、“小熊阴影头”以及“小熊上半身”图形标识。
  被告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白马泾路46号超华城市广场4层,承租经营场所的实际面积为478平方米,校长为李玉平,实际经营者为吕莉莉,学校类型为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为外语,注册登记为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3年11月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告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共缴纳营业税8379.30元,计税依据167586元。
  2011年9月19日原告(甲方)与吕莉莉(乙方)签订《关于爱贝国际教育中国业务的服务协议(江苏省苏州昆山市校区)》,协议约定:3.2授权区域: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办爱贝国际少儿英语培训中心;4.1加盟费:乙方向甲方缴纳120000元作为乙方“爱贝国际少儿英语”项目合作服务费(2年);6.5商标使用义务:甲方提供给乙方LOGO设计、装修设计模板、相关市场宣传设计、并允许乙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制作,修改方案需经过甲方审核后对社会公开。设计的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在合作期间内拥有使用权;11.1服务期限:本协议服务期限为2年,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12.2协议终止: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届满时的义务为:在合同到期后两周内,停用所有爱贝国际少儿英语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商业秘密、甲方享有版权的资料。逾期未销毁的甲方将认为是侵权行为,将追偿30000至100000元的赔偿金,如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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