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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6: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被告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10335614号、第10335743号、第1033565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000元,共计38000元。
  三、驳回原告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被告告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徐 琰
  代理审判员 徐 华
  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聪

  附件一:
  原告第10335614号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ABIE”图形
  附件二:
  原告第10335655号
  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小熊上半身”图形店招、广告牌网站上宣传册
  附件三
  原告第10335743号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小熊阴影头”图形广告牌宣传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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