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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12)

发布时间:2015-06-03 14:44商业秘密网

  [20]参见前引①,郑成思文。
  [21]参见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5 页。
  [22]参见前引①,张玉敏文。
  [23]参见前引④,王利明书,第127 -129 页。
  [24]参见前引⑨,郑成思书,第256 页。
  [25]参见前引⑨,郑成思书,第121 页。
  [26]参见前引①,张玉敏文。
  [27]关于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笔者没有检索到我国学者的专题性科研成果,上述观点只是在以比较法方法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或是探讨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简单地作为结论性命题的叙述式表达,而并没有展开深入分析、论证。
  [28]参见前引①,杨立新、梁清文。
  [29]参见王承守、邓颖懋: 《美国专利诉讼攻防策略运用》,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4 页; 和育东: 《美国专利侵权救济》,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52 页。
  [30]35 U. S. C. § 287: “Limitation on damages and other remedies; marking and notice. ”
  [31]Preston Moore,Jackie Nakamura,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Marking and Notice Statute,22 AIPLA Quarterly Journal 85( 1994) .
  [32]奥巴马总统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该法案关于第 287 条( a) ,增加了专利标记的虚拟标识方法。专利标记作为侵权赔偿的限制性质没有改变。
  [33]東京弁護士会法律研究部、無体財産権法部會編: 《知的財産権をめぐる損害賠償の実務》,载《NBL( 別冊) 》1996 年第 33 期; 张玲:《日本专利法的历史考察及制度分析》,人民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6 页。
  [34]田村善之: 《知的財産法》,有斐阁 2004 年版,第 262 页。
  [35]中山信弘: 《注解特許法( 上巻) 》,青林書院 2000 年版,第 928 -932 页; 増井和夫、田村善之: 《特許判例ガイド》,有斐閣 2000 年版,第 325 -328 页。
  [36]参见范长军: 《德国专利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27 页。
  [37] “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没有充分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38]参见前引①,吴汉东文; 蒋志培文; 张玉敏文。
  [39]前引⑨,郑成思书,第 271 页。
  [40]关于具体论证,参见张玲: 《专利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05 -411 页。
  [41]我国有学者撰文分析了“利润剥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在整个救济权体系中的定位,尤其通过比较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论证了“利润剥夺”请求权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主张此种新型请求权不应仅局限于知识产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0 条规定的“人身权益”,而应当推广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所有民事权益。朱岩: 《“利润剥夺”的请求权基础---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0 条》,载《法商研究》2011 年第 3 期。
  [42]前引①,张玉敏文。
  [43]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有: 竞合否定说、竞合肯定说、竞合限制说。前两种学说有国外的立法例支撑; 最后一种学说,学者未列明具体国家的立法例。参见前引①,张新宝书,第 102 页。
  [44]参见前引④,王利明书,第 680 页。
  [45]参见钟学彬: 《不当得利的泛滥与规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 年 7 月 22 日第 7 版。
  [46]参见郁临清: 《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 8 月 25 日第 6 版。(作者:张 玲,来源:中国法学 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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