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二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二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案“”、“名典咖啡语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在烟灰缸、糖包、菜单、打火机等物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二、被告毛二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毛二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2250元,由被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99。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 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 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 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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