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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1 15:24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甬知初字第338号

  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英麟。
  委托代理人:曾大庆。
  委托代理人:董通。
  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雪娟。
  委托代理人:黄湘华。
  委托代理人:朱宇坚。
  被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良才。
  委托代理人:周东升。
  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机械公司)为与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被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模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3年12月6日、2014年5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环球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大庆、董通,被告新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湘华、朱宇坚,被告合力模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环球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通,被告新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湘华、朱宇坚,被告合力模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方经庭外和解,未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机械公司诉称:2009年4月3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五轴四联动深孔钻床”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2月1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05××××.2,该专利合法有效。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涉嫌侵害告专利的产品及宣传信息,经调查,上述侵权产品系由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且其恶意降低销售价格,导致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受巨大冲击。原告发现被告合力模具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产品涉嫌侵权,经技术比对,完全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在向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使用侵权产品的事实后,被告合力模具公司未予理会。在明知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合力模具公司不仅未能积极配合原告解决问题,反而继续肆意使用侵权产品,依法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新阳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库存零部件及成品、半成品等;二、被告合力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被告新阳光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涉案专利评价报告,故涉案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并不确定;二、涉案产品并未被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覆盖。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合力模具公司辩称:一、被告合力模具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产品是向被告新阳光公司采购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该产品并未投入实际使用,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并不确定,请法院审查。
  原告环球机械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拟证明原告环球机械公司系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涉案专利权及专利权保护范围;
  2.专利缴纳年费收据,拟证明原告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3.(2013)粤莞东部第01646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4.被告合力模具公司使用的侵权产品照片,拟证明被告合力模具公司购买、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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