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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5:24商业秘密网

  5.(2013)瀚杰律函字第38号律师函、快递单及快递信息,拟证明原告就被告合力模具公司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已经发函通知;6.图纸比对意见,拟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侵权产品的事实;
  7.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新阳光公司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也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对证据7中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差旅费发票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专利年费的缴纳单位并非本案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差旅费的具体金额应由法院核定。
  被告新阳光公司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拟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的区别。
  原告环球机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新阳光公司提供的图纸系利用不正当手段从原告处获取,且对其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被告新阳光公司无法据此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具有本质的区别。
  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即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权,认为应由专家评定。
  被告合力模具公司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提供了机床销售合同、转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被告合力模具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合法购自被告新阳光公司。
  原告环球机械公司、被告新阳光公司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
  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因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是否可以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将在说理部分具体阐述;对于证据4,因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且该组证据系打印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于证据5,因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因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该证据能否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本院在说理部分具体阐述;对于证据7,因两被告对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差旅费发票,两被告有异议,考虑到原告为制止侵权必然支出一定的费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对被告新阳光公司提供的证据,因原告环球机械公司和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至于该证据能否证明被告新阳光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区别,本院在说理部分具体阐述。
  对被告合力模具公司提供的证据,因原告环球机械公司和被告新阳光公司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环球机械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五轴四联动深孔钻床”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2月1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05××××.2,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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