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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5:24商业秘密网

  被告合力模具公司认可被告新阳光公司指出的上述四处不同之处,并认为涉案产品是否侵权应由技术专家评定。对被告新阳光公司指出的上述四处不同之处,原告环球机械公司认为:1.涉案专利工作台与立柱分别固定于床身上,指的是工作台、立柱与床身的位置关系,这里的“固定”是相对于“悬浮”、“分离”而言,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台、立柱分别固定在工作台底板和立柱底板上,工作台底板和立柱底板通过线性滑轨活动搭接在床身上,是工作台与立柱分别固定在床身上的一种细化描述方式,其实质与涉案专利相同。2.涉案专利伺服电机通过减速箱连接滚珠丝杆指的是连接滚珠丝杆装置而非仅指丝杆,被诉侵权产品的伺服电机通过减速箱连接丝母,仅是连接滚珠丝杆装置的一种方式,与涉案专利相同。3.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滚动轴承替换了涉案专利中的滑动轴承,两者均是常用的轴承部件,其功能、手段及达到的效果基本相同,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构成等同。4.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中“锁紧楔块的前端插入至凸台与L型弧形压板之间的空隙中”的表述,以及说明书附图5的结构示意图,涉案专利L型弧形压板凸出边的一边也并非毫无间隙地紧贴在凸台上,被诉侵权产品L型弧形压块的凸出直角边,一边与凸台紧贴,另一边与凸台留有2mm的间隙,与涉案专利相同。
  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新阳光公司指出的上述第一点区别技术特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部件。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台和立柱分别固定在工作台底板和立柱底板上,工作台底板和立柱底板通过线性滑轨活动搭接在床身上,仅是工作台和立柱分别固定于床身上的一种细化描述方式,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在所用部件及连接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另外,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仅是对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所述内容亦仅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较佳实施例,故该实施例不能用来限制专利保护的范围。被告新阳光公司结合权利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认为涉案专利的立柱是不可移动的,仅工作台能够沿W轴移动200mm,而被诉侵权产品是立柱沿W轴移动,行程为300mm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新阳光公司指出的上述第二点区别技术特征,滚珠丝杠是精密机械上经常使用的传动元件,其由丝杆、丝母等部件组成,主要功能是通过丝杆与丝母的螺旋配合,将旋转运动转换成直线运动,或将直线运动转化为旋转运动。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伺服电机通过减速箱连接丝母”的技术特征仅是滚珠丝杆装置的其中一种驱动方式,而涉案专利并未限定伺服电机通过减速箱连接滚珠丝杆的具体驱动方式,故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被告新阳光公司指出的上述第三点区别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精密孔内固定有滚动轴承,滚动轴承套设在滑枕上的旋转轴上。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在所用部件上存在不同,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关于两者是否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从实现的功能看,两者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均能够支承转动的轴及轴上零件,并保持轴的正常工作位置。其次,从实现功能的手段来看,滚动轴承是靠滚动体的转动来支承转动轴的,滑动轴承是靠平滑的面来支承转动轴。最后,从达到的效果上看,滚动轴承与滑动轴承均能达到减少摩擦力并提高所支承轴加工精度的效果。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精密孔内固定有滑动轴承,滑动轴承套设在滑枕上的旋转轴上”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综合考虑到滚动轴承本身即轴承的一种标准部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用滚动轴承等效替换滑动轴承,因而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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