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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得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5:40商业秘密网

  2013年4月17日,莱特拉姆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一份,确认以下内容:1.莱特拉姆公司系名称为“设置有非圆形铰销的模块式传送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仍然有效。2.自2009年9月1日起,莱特拉姆公司就已经授予原告使用该专利的独占许可;同时,也授予原告对侵犯上述专利的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到目前为止,原告一直是并且继续是上述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3.莱特拉姆公司进一步确认原告作为涉案专利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以要求并获得任何和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2013年3月14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张诚、公证人员李孟华与王明红共同来到上海市中山西路1265弄15号的“圆通速递徐汇上段分部”,由王明红当场收取快递货物两箱。箱上圆通速递单编号2485350579、寄件人单位名称为得通电子、收件人为王明红、收件地址为上海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916-917。随后,王明红将上述货物携至该公证处,打开两箱货物并进行拍照,该包箱内取出编号为NO0571106、日期为2013年3月9日、名称为DT-FH1700模块链等、金额为5879.50元、交款方陈一凡,收款栏上盖有得通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一份。编号为0000891、日期为2013年3月9日、收货单位为陈一凡(上海)、品名及规格为DT-FH1700模块链500宽送货单一份。合同编号为DT-0130302、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2日、需方为陈一凡、供方为得通公司、产品名称为DT-FH1700模块链等、金额为5879.50元、供方单位地址为宁海县城关竹泉路22号等合同条款的合同复印件1份。最后,王明红从上述货物中截取了部分货物并连同快递单据装入该处封存箱。该处公证员在该封存箱外部粘贴了该处封签交给申请人。在上述过程中,王明红共拍摄数码照片二十三张。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3)沪东证经字第392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照片二十三张。
  2013年3月29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代理人吴佳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下午,在该处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吴佳在该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1.在电脑桌面上新建“金杜1.doc”文档,截屏存入新建文档;2.点击电脑桌面上“GoogleChrome”链接,进入下一页面,页面截屏存入新建文档;3.在第三页所示页面上“电子邮件”下方的文本框内输入“prgchan@gmail.com”并输入相应的密码点击“登陆”,进入下一页面,页面截屏存入新建文档;4.点击第五页所示页面上的“Gmail”图标,进入下一页面,页面截屏存入新建文档;5.依次点击打开第七页所示页面上的四封邮件,将邮件中的附件另存在桌面,同时打印上述邮件及其附件,网页页面截屏存入新建文档。文档主题显示2013年2月至3月期间,陈一凡与得通公司协商购销合同的价格、购买传送带的规格、快递方式、快递单号、收货地址、付款通知、付款客户回单、得通公司合同编号为DT-0130302合同内容等。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出具(2013)沪东证经字第48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打印件四十二页并附光盘。
  2013年9月6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代理人钱琪欣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张诚、公证人员李孟华与钱琪欣共同来到上海市胶州路776号,由钱琪欣当场收取快递货物五件。箱上圆通速递单编号3265052673、寄件人单位名称为得通公司、收件人为钱琪欣、收件地址为上海静安区常德路999号。随后,钱琪欣将上述货物携至该公证处,打开其中一件货物后取得送货单一张及合同一份。该送货单上名称为得通公司,编号为0001064、日期为2013年9月3日、收货单位为陈一凡、品名及规格为DT-FH1700模块链508宽等。该合同显示编号为DT-0130815-1、签订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需方为陈一凡、供方为得通公司并盖有合同专用章、产品名称为DT-FH1700模块链等、金额为7716.00元、供方单位地址为宁海县城关竹泉路22号等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打开其余四件货物,并截取了部分货物;将截取的货物分成三部分,其中一部分装入一空纸箱,一部分连同快递单据、送货单及合同使用牛皮纸进行了包裹。该处公证员在上述纸箱以及牛皮纸包裹的外部粘贴了该处封签,将上述封存的纸箱、牛皮纸包裹以及上述截取货物的剩余部分一并交给申请人。在上述过程中,钱琪欣共拍摄数码照片三十八张。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3)沪东证经字第1515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照片三十八张。(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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